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民申4905号
再审申请人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定州市住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州住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民终5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庭审和证据情况,被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孙庆怀有权代表再审申请人,且再审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已将保定分公司注销的情况告知被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孙庆怀与孙登良属恶意串通,损害再审申请人利益,故原审判决认定孙庆怀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务结算书》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将该《劳务结算书》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妥。综上,北京城建一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彦民
审判员 谢炳忠
审判员 曲大鸣
书记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