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住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定州市住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民辖终132号
上诉人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定州市住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691民初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开庭传票中注明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中又认定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前后自相矛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2019)冀0691民初2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的起诉及提交的证据,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武警河北省总队保定市支队机关营区迁建项目劳务结算书》第6条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案涉工程位于保定市北二环路与向阳北大街路口西南角,属于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该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雅莉 审 判 员 赵孟臣 审 判 员 胡振营
法官助理 苗壮壮 书 记 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