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住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定州市住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6民初225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定州市住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8日共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定州市住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后,现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均申请撤回起诉。因双方当事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定州市住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用1766元,由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3260元由定州市住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段书文 审 判 员  刘自立 人民陪审员  宗天瑞
书 记 员  王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