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023号
原告:新安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78906922A。
法定代表人:丁传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雅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网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J区2#楼A座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89789P。
法定代表人:江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德,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59号702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514927N,
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莹,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新安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网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新安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安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安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浩
审 判 员 朱治能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澍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