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民初4455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D。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宏中,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欢欢,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一六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北苑小区1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P。
法定代表人:江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德,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安徽一六三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媛
人民陪审员 田 敏
人民陪审员 陈 琼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晚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