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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六三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辖终28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一六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北苑小区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江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一六三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44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系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