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3民初1070号
原告湖北惠悦德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中毅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绿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惠悦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惠悦德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惠悦德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湖北惠悦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