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民终139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7C1地块科技服务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3)鄂0103民初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收到《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