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6587号
原告:***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建华西道****。
法定代表人:张进,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
被告:唐山北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唐山市路**福地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李凤芹,经理。
原告***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北鲲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庆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