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永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进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7757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华西道25-1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666582166R。
法定代表人:张进,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进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新蕊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牛馨影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