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地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永善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地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625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永善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5665507228W。
住所地:永善县溪洛渡镇新华街41号。
被法定代表人:颜明会,系该公司董事长。
执行人 云南地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43638。
法定代表人:茅铭,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昆明市。
申请执行人永善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地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云0625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地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善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经本院网络查询,云南地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无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人员前往昆明市不动产中心调查,云南地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司原办公地昆明市现系其他公司入驻办公;茅铭位于昆明市呈贡区住宅,已于2019年5月14日通过昆明市人民法院拍卖。经本院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云南地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永善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云0625执3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永善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云南地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蔡秋波
二0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余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