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地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民申7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陆良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茅铭,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云南地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巨龙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43638。
法定代表人:茅铭。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茅铭、云南地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终8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故自愿申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鲍蓉审判员杨雪娅审判员赵嘉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魏扬华
书记员谭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