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财保455号
申请人:***,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申请人: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037898106。
法定代表人:顾建波。
被申请人:南通金顺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61526621R。
法定代表人:陈霞。
被申请人:山东鲁信龙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0871611566。
法定代表人:赵子坤。
申请人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85万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85万元范围内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金顺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信龙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