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祥云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祥云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慧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861号

原告:***云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光明南路9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066639739Q。

法定代表人:周莉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宏建,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幸杰,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新建北路419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308945705X。

法定代表人:倪江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云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云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 锋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张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