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861号
原告:***云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光明南路9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066639739Q。
法定代表人:周莉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宏建,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幸杰,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新建北路419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308945705X。
法定代表人:倪江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云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云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 锋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张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