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祥云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市骠马工业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祥云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11民初6791号
申请人:常州市骠马工业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赤水路**。
法定代表人:季松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云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066639739Q,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泗北村姚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莉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常州市骠马工业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市骠马工业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停车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市骠马工业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停车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小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周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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