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4执7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2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代理人:李行,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21号2-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2894947Y。
    法定代表人:周祖元,该公司经理。
***与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0)渝0114民特14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经舟白街道路东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即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支付材料款455000元。因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了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其未能按照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支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予以限制消费,并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因本院保全了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黔江中心尚未领取的工程款,2021年4月15日,本院向黔江区中心医院送达了(2021)渝0114执5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该工程款,黔江区中心医院回复称该款项正在办理结算中,待结算完毕后协助法院扣留并支付该笔款项。2021年7月23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表示知晓该工程款的结算情况,同意待结算完成后,由法院提取并支付相关款项,并同意终结执行本案。
本院认为,已依法扣留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尚未领取的工程款,待达到提取条件后,予以提取支付。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情况,其同意法院终结执行本案,待案款到位后予以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4执7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后,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谭  兵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杨  超
                              书  记  员   张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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