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4执7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代理人:李行,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21号2-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2894947Y。
法定代表人:周祖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与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0)渝0114民初7823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劳务费608000元。二、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在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40元,由***负担2470元,***负担2470元”等内容。因***、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了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其未能按照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支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消费,并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查封(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渝HXXXX的大众汽车一辆,查封***名下位于黔江区城南办事处交西路XX号的房产(不动产单元号5XXXXXXXX)。另因本院保全了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黔江中心尚未领取的工程款,2021年4月15日,本院向黔江区中心医院送达了(2021)渝0114执5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该工程款,黔江区中心医院回复称该款项正在办理结算中,待结算完毕后协助法院扣留并支付该笔款项。2021年7月23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表示知晓该工程款的结算情况,同意待结算完成后,由法院提取并支付相关款项,并同意终结执行本案。
本院认为,已依法扣留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尚未领取的工程款,待达到提取条件后,予以提取支付。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情况,其同意法院终结执行本案,待案款到位后予以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4执7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后,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谭  兵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杨  超
                              书  记  员   张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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