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9民初5611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道红锦大道**2-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2894947Y。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01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