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9民初5611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道红锦大道**2-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2894947Y。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01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