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重庆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0民初11439号
原告:张某,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第三人:重庆市万盛某综合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重庆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王某,第三人重庆市万盛某综合治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