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执10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瀚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晓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
无锡市瀚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8)苏0506民初85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返还无锡市瀚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50000元,于2019年1月底之前支付50000元,于2019年3月底之前支付50000元,于2019年4月底之前支付50000元,于2019年6月底之前支付100000元。如有任一期未能按约足额履行,则应支付违约金70000元,无锡市瀚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就250000元中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款项及违约金70000元一并申请执行。权利人无锡市瀚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已本院已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标的320000元,执行费470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2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于4月1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2、执行中,本院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追加被执行人股东***(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为被执行人,分别在人民币2250000元、1450000元、1000000元范围内对本案承担还款责任,并将执行裁定依法送达各股东。
3、2月22日、3月11日、4月8日、4月26日、6月1日、6月26日、7月24日、8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及***、**、***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机动车辆等财产情况。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624元,冻结并扣划***银行存款15825.53元,冻结**银行存款25249.82元,因**表示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故对其银行存款,本院暂未扣划。上述银行存款扣除本案执行费4700元,余款40749.53元已退申请执行人。查询到登记在***名下牌号为苏E×××××的机动车辆,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19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止,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查询到登记在**名下牌号为贵F×××××的机动车辆,因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未再查封。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2月22日,本院向苏州市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情况。经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江苏省内其他地方有不动产登记情况。
5、4月18日,本院至被执行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6、8月2日,***经依法传唤到庭,表示对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无异议,愿意于8月7日前履行,但到期未履行。本院已于8月8日至其送达地址确认书地址南园南路308号现场调查,并于8月14日至其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盘胥路6号7幢103室现场调查,均未发现其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7、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共执行到款项40749.53元,余款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执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及***、**、***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查封的下落不明的机动车辆外,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现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冻结的款项符合处置条件或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国聪
审 判 员 王 伟
审 判 员 韩亚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费晓兵
书 记 员 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