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瀚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瀚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都林环保工程(昆山)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瀚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都林环保工程(昆山)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辖终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瀚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71077005X,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玉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都林环保工程(昆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2614438B,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苇城路3幢。
法定代表人:雒天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无锡市瀚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都林环保工程(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林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5民初225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的争议基础法律关系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地在无锡市锡山区,故该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瀚达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该院不予采纳。都林公司申请撤回对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无锡市瀚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瀚达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非侵权责任纠纷,而是基于工伤赔偿纠纷产生的追偿权,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都林公司撤回对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后,本案的唯一被告瀚达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无锡市惠山区;本案不受管辖恒定原则牵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都林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系堆放物倒塌事故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案涉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位于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厂区,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都林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牛兆祥
审 判 员 王一川
审 判 员 富建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符 敏
书 记 员 顾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