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2250号之三
原告:都林环保工程(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市巴城镇苇城路3幢。
法定代表人:雒天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前明,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瀚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玉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峰,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江苏雅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都林环保工程(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瀚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都林环保工程(昆山)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无锡市瀚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瀚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林环保工程(昆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市瀚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军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过倩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