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保定润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9民初1296号之一
原告:保定润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正村乡于坊村。
法定代表人:霍雪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立杰,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吴杰,该公司经理。
保定润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保定润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润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润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91元,减半收取计4446元,由原告保定润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立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贾艳霞
书 记 员 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