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4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浩,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极,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玥红,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商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吴杰,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号,15层1501一1505,10层1603、1605号。
负责人:刘光辉,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马浩、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6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3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3元,减半收取696.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刘保河
审 判 员 李 倩
二〇一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助 理 杨 超
书 记 员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