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保定润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9民初1296号
申请人:保定润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正村乡于坊村。
法定代表人:霍雪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立杰,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吴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保定润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定润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保定润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合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立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贾艳霞
书记员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