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09民初1296号之二
原告保定润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冀0609民初12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万元,保定润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定润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了对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立新
法官助理 贾艳霞 书 记 员 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