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6民初6029号
原告:***,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告: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148913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