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13510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6月2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东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7号26幢1至3层102-WK0112-2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北京东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北京东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东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运公司)、被告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487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