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4民初9409号
原告:**,女,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中清绿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东区产业基地景兴街18号院1号楼509室-3。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爱分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东区产业基地景兴街18号院1号楼509室-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北京中清绿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分类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 玮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