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分类环境有限公司

**与北京中清绿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4民初9409号 原告:**,女,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中清绿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东区产业基地景兴街18号院1号楼509室-3。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爱分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东区产业基地景兴街18号院1号楼509室-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北京中清绿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分类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 玮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