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21民初2026号
原告:江苏乐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1月6日生,本公司职工,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鸡***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鸡东镇鸡东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乐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鸡***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江苏乐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乐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乐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60元,由江苏乐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湘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