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乐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乐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鸡***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21民初2026号 原告:江苏乐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1月6日生,本公司职工,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鸡***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鸡东镇鸡东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乐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鸡***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江苏乐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乐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乐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60元,由江苏乐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湘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