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金汁工贸有限公司

寻甸仁德龙马水电安装经营部与昆明金汁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29民初2128号
原告:寻甸仁德龙马水电安装经营部。
住所地: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建设社区月甲1社。
主要负责人:**。
被告:昆明金汁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春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寻甸仁德龙马水电安装经营部与被告昆明金汁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寻甸仁德龙马水电安装经营部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寻甸仁德龙马水电安装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寻甸仁德龙马水电安装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