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金汁工贸有限公司

昆明金汁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民终325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金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春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金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汁公司)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金汁公司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6137号民事判决,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汁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就诉争债权债务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汁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昆明金汁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由昆明金汁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方云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