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2270号
再审申请人东北煤田地质局一二八勘探队(以下简称一二八勘探队)因与被申请人***、李春雷、李某及原审第三人沈阳东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东北煤田地质局一〇三勘探队(以下简称一〇三勘探队)、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东煤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民终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二八勘探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八勘探队与沈阳钻探机械研制中心不是同一单位。根据相关档案材料,沈阳钻探机械研制中心和一二八勘探队的前身东北煤田地质局沈阳钻探机械研制中心在法人性质、管理方式、登记机关、成立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金、主要人员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两家单位目前均登记为存续状态。广厦公司工商档案显示其股东之一是沈阳钻探机械研制中心,沈阳钻探机械研制中心的名称从未出现过变化。(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沈阳钻探机械研制中心依法应当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二审判决以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2016)辽0124民初1787号(以下简称另案1787号)民事判决内容作为定案依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二八勘探队在另案1787号案件中的自认行为,尽管存在一定的疏忽,但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另案1787号民事判决内容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三)本案二审过程中,存在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二审判决认定孔凤芹已于2019年8月去世。如该情况属实,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审理,及时查明和找到孔凤芹的相关继承人征询意见并要求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未经上述程序迳行作出判决,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程序法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是:一二八勘探队是否系广厦公司股东。
根据广厦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记载,沈阳钻探机械研制中心为其股东之一。东北煤田地质局[2001]48号《关于东北煤田地质局所属事业单位更名的通知》载明,沈阳钻探机械研制中心更名为东北煤田地质局沈阳钻探机械研制中心。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辽编办发[2014]197号文件批复,同意东北煤田地质局沈阳钻探机械研制中心更名为东北煤田地质局一二八勘探队。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沈阳钻探机械研制中心经更名后变更为一二八勘探队。而一二八勘探队系广厦公司股东亦是另案1787号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基本事实,该案中一二八勘探队自称广厦公司股东并诉请确认广厦公司部分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1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亦认定一二八勘探队系广厦公司开办单位并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一二八勘探队未提出异议。本案一二八勘探队主张其非广厦公司股东,与其此前诉讼行为相悖,且一二八勘探队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推翻另案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因此对一二八勘探队该项申请再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因生效裁判及相关证据均证实,一二八勘探队为广厦公司股东且其认缴的实物出资没有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未追加孔凤芹的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问题。本案起因系广厦公司欠付李怀堂工程款,申请执行期间李怀堂死亡,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李怀堂的母亲孔凤芹及李怀堂的配偶子女。孔凤芹死亡后二审法院未追加孔凤芹的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裁判结果,亦未损害一二八勘探队的合法权益。
综上,一二八勘探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北煤田地质局一二八勘探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树明
审判员 郑 勇
审判员 孙勇进
法官助理王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