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金塔县嘉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921财保1号 申请人:金塔县嘉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金塔县嘉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23)甘0921民初16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023)甘09民终1770号案件应领款3173765.95元。申请人自愿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塔县嘉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023)甘09民终1770号案件应领款3173765.9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塔县嘉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