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921民初2712号
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