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921民初1155号
原告:***。
被告: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分公司。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分公司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后,于2023年9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分公司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当庭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5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