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902执异6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肃州区峻铭建材租赁部,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果园镇小坝沟养殖区25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902MA72KNJ8XA。
经营者:***,男,生于1991年10月17日,汉族,住肃州区。
被执行人: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北市街3号楼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3OLEE3D。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第三人):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酒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22511173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肃州区峻铭建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肃州区峻铭建材租赁部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肃州区峻铭建材租赁部称,其与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甘0902民初284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约定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支付申请人租赁费372025元、赔偿款90641元、违约金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申请人肃州区峻铭建材租赁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追加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
申请人肃州区峻铭建材租赁部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2022)甘0902民初2844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天眼查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工商信息打印件6页予以佐证。
经审查查明,原告肃州区峻铭建材租赁部诉被告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分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肃州区峻铭建材租赁部租赁费372025元及未退还物资折价赔偿款90641元,如被告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分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另支付原告肃州区峻铭建材租赁部违约金20000元;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甘0902民初2844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调解书生效后,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肃州区峻铭建材租赁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未支付欠款,申请人肃州区峻铭建材租赁部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
另查明,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注册成立,企业(机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企业状态为开业,法定代表人为***。本院向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内资企业基本信息显示: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隶属企业为酒泉市果园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肃州区峻铭建材租赁部提供的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内资企业基本信息、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系第三人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该分公司在本院强制执行后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肃州区峻铭建材租赁部申请追加该分支机构的法人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第三人)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在(2022)甘0902民初28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范围内对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