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陕0112行审49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李宁君,局长。
委托代理人XX,男,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权,男,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陕西正和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利华慧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敏学,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市人社理字[2018]3016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被执行人拖欠员工工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市人社理字[2018]3016号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支付李丹工资12534.53元、赔偿金6267.27元;韦邦建工资14392.24元、赔偿金7196.12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人社理字[2018]3016号行政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
审 判 长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白 瑛
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旭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