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和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494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正和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陕0112行审49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李宁君,局长。
委托代理人XX,男,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权,男,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陕西正和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利华慧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敏学,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市人社罚字[2018]3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被执行人拖欠工资,在申请执行人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未按照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市人社罚字[2018]302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1.5万元罚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人社罚字[2018]3024号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
审 判 长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白 瑛
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旭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