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罗金国与***、湖北大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81民初1267号 原告:罗金国,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湖北大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新沟镇(1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冶市大箕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大冶市大箕铺镇大箕铺街0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政府镇长。 原告罗金国与被告***、湖北大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大箕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罗金国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金国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金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罗金国负担。 审 判 员  程 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