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大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吉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民终4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大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新沟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陵吉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时代广场5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北大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陵吉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2)皖1802民初6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南陵吉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湖北大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相对方撤回起诉、同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陵吉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经其他当事人同意,湖北大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亦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2)皖1802民初65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南陵吉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湖北大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7元,减半收取753.5元,由被上诉人南陵吉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上诉人南陵吉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包 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