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执保515号
原告:淄博汇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东北角5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道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高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汇晟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汇晟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29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汇晟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2900元。
二、如被告山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3229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