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民初1846号
原告:淄博铭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道中心路锦绣家园沿街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11月4日生,住山东省高青县,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道黄河路9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淄博铭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山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2023年10月26日,原告淄博铭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请求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山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铭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铭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3.00元,由原告淄博铭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