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万源市兴通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781民初78号
原告:万源市兴通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秦川大道15号1栋2单元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8107396592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果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升华,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13栋拉德方斯大厦东楼8层1、2、3、4、5.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887126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源市兴通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万源市兴通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万源市兴通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游程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