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执保111号
申请人:***,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13栋拉德方斯大厦东楼8层1、2、3、4、5、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887126C。
法定代表人:苗良田。
关于***申请保全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网络查控,并对其中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共担保,担保金额为8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网络查控,并对其存款800000元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姚春晓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