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2民初1735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英,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13栋拉德方斯大厦东楼8层1、2、3、4、5、6、7、8号。
法定代表人:苗良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箭,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郁粲,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43元,减半收取计91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邹 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焕菊
书 记 员 舒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