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2民初1735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英,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13栋拉德方斯大厦东楼8层1、2、3、4、5、6、7、8号。

法定代表人:苗良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箭,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郁粲,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43元,减半收取计91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邹 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焕菊

书 记 员  舒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