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扎***与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01民初340号

原告:扎***,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藏族,住康定市新都桥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泽仁彭措,男,1998年1月15日出生,藏族,住康定市新都桥镇。(系原告之子)

被告: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13栋拉德方斯大厦东楼8层1、2、3、4、5、6、7、8号。

法定代表人:苗良田。

原告扎***与被告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易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尼马巴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