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824民初3965号
原告:四川君宜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云峰镇石家坝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13栋拉德方斯大厦东楼8层1、2、3、4、5、6、7、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君宜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君宜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君宜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1元,由原告四川君宜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