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521民初209号
原告:*刘柱,男,1958年6月11日生,汉族,沁水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白杨,山西赛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阳阳,山西赛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沁水县郑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沁水县郑庄镇郑庄村。
主要负责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水县沁河煤层气服务中心,住所地沁水县郑庄镇郑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水县郑庄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水县郑庄镇郑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超,山西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西钰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新建东街宝盛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睿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柱与被告沁水县郑庄镇人民政府、沁水县沁河煤层气服务中心、沁水县郑庄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山西钰钿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