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晋0521执45号
申请执行人: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沁水县。
被执行人:沁水县土沃乡南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土沃乡南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的(2022)晋0521民初59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7598.8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沁水县土沃乡南阳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209219.8元(含执行费2864元,诉讼费8757元)。至此,(2023)晋0521执45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